陕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03执1371号
***、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陕08民终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0万元;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3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708元,执行费10400元由被执行人某某**承担。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开执行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某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房产、不动产、车辆、税务、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金融理财产品、保险),未发现足额财产信息。
3、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于2021年6月7日主动向法院交来案件执行款836220.00元,该款包含本案的诉讼费,迟延履行金,现本案案款于同日全部兑付完毕且执行费10400.00元已缴纳。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3执137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