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1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中路圣地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金泰永泰路2号金雅苑1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张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自良,该司员工。
原审被告: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大道4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婷丹。
原审被告: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43号。
法定代表人:林俊。
上诉人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20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粤0114民初2014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本案应移送至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花都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商登记显示,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基本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属涉台港澳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区内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通过相关复函指定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地位于花都区辖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蕴琦
易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