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409号
原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金泰永泰路2号金雅苑1栋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14645549。
法定代表人:张明伟。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深圳市宝安区城市轨道交通事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6597767828C。
法定代表人:彭浪燕。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建筑工务署,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9区广场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64557544666。
法定代表人:张宇。
原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深圳市宝安区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多收取19777元部分予以退回。
审判员  何冰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