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鑫雄达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2898号 申请人:广东鑫雄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无树坑(机动车检测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4YE2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金泰永泰路2号***1栋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1464554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鑫雄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45629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456296元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