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5009号之二
原告:榆林市众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8P4K06。
法定代表人徐利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乔鹏、李丽,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993。
法定代表人刘江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榆林市众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2019年6月4日原告榆林市众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众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众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50元,减半收取24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榆林市众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4025元退还原告榆林市众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胡 援
审 判 员 李鼎峰
人民陪审员 朱敬礼
二○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薛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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