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4073号
原告:陕西建达伟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吉庆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97366R。
法定代表人:李彦伟。
被告:榆林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富康路富康苑商业写字楼A座2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663057993。
法定代表人:刘江斌。
原告陕西建达伟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雯
人民陪审员 袁 晶
人民陪审员 袁向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