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达伟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4073号之一
原告:陕西建达伟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吉庆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97366R。
法定代表人:李彦伟。
被告:榆林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富康路富康苑商业写字楼A座2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663057993。
法定代表人:刘江斌。
原告陕西建达伟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5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陕西建达伟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建达伟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
审 判 长 李 雯
人民陪审员 袁 晶
人民陪审员 袁向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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