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3)陕0802执7224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663057993,住所地榆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建达伟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97366R,住所地榆林。
法定代表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达伟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