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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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6民初1937号
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
被告:榆林市XX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382元,减半收取8191元,由被告榆林市XX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高宝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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