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4民初2993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余,男,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伟,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闫毅,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咸阳天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刑向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王治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刘明伟、***、***、闫毅、咸阳天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榆林市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杜 虎
审 判 员 史卫明
人民陪审员 付永刚
二O二O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武靖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