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9民初19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薄川县,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被申请人:河北惠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58号14号门市。
被申请人:河南永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白店乡肖围孜村新小庄。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冀0529民初193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惠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惠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元价值2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