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91民初858号
原告秦皇岛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汨罗江道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天烛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