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2803号
原告:唐山广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路**复兴路**。
法定代表人:侯玉亮。
被告:滦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新城滦河西道**
法定代表人:罗文辉,局长。
被告:***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汨罗江道**div>
法定代表人:李江海。
原告唐山广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原告滦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广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广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3元,由唐山广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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