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303执165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予以查封,现车辆无法找到,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月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