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秦皇岛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盛世兴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303执165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皇岛盛世兴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盛世兴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秦皇岛盛世兴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予以查封,现车辆无法找到,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汉
人民陪审员齐艳华
人民陪审员陈月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