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303民初1156号
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盛世兴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盛世兴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兴臣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盛世兴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诉部分已按撤诉处理。华源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源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盛世兴臣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6047299.96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华源电力公司与盛世兴臣公司签订了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华源电力公司承包施工盛世兴臣公司开发建设的秦皇岛市盛世帝景湾小区供电工程。工程期限暂定1000天,后因项目进展情况,电气工程施工延期进场,工程竣工日期暂定为2016年11月30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暂定15169***4元。合同分两期实施,一期8436634元,二期为6732650元。先实施第一期,工程款根据工程进度总价比例支付。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到2012年底已完成一期工程量的95%,达9577299.96元,而反诉被告没有按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除2012年12月24日前支付353万元工程款外,没按进度再付款。
盛世兴臣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华源电力公司与盛世兴臣公司签订了《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华源电力公司承包施工盛世兴臣公司开发建设的秦皇岛市盛世帝景湾小区供电工程,工程范围包括小区内所有开闭所、变配电室等11项内容。工程期限暂定1000天,后因项目进展情况,电气工程施工延期进场,双方在2015年9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工程竣工日期暂定为2016年11月30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暂定15169***4元。合同分两期实施,一期8436634元,二期为6732650元。先实施第一期,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7日内,盛世兴臣公司向华源电力公司预付人民币253万元供其购买设备及材料,工程款根据工程进度总价比例支付,工程竣工资料齐备验收合格,设备正式送电前,盛世兴臣公司向华源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合同签订后,华源电力公司开始施工,到2012年底已完成一期工程量的大部,并已验收使用。经本院委托,对其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秦皇岛求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华源电力公司工程总价款7973447元。2012年12月24日前,盛世兴臣公司支付华源电力公司353万元工程款。
华源电力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
二、盛世兴臣公司两份汇款凭证,证明其给付华源电力公司353万元的事实;
三、成品发货单一份,证明华源电力公司购设备情况;
四、华源电力公司出具的***小区配电简介一份;
五、建设工程结算书一份;
六、项目安装记录一份;
七、工程进度表四页;
八、项目安装记录三份;
九、电气实验竣工报告三份。
盛世兴臣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核,上述证据五系华源电力公司自行计算,且与实际不符,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华源电力公司依合同约定为盛世兴臣公司施工帝景湾电气工程,且经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盛世兴臣公司应给付其工程款。
综上所述,盛世兴臣公司应给付华源电力公司工程款4443447元(7973447元-35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反诉被告秦皇岛盛世兴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反诉原告秦皇岛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443447元;
二、驳回秦皇岛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反诉案件受理费21173元,减半收取计10586.5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60586.5元,由秦皇岛盛世兴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518元,秦皇岛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0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