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靖边县人民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民初59号
原告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乔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平,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顺,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靖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贺湘如,系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君,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利,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系靖边县城投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靖边县人民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涉诉法院。审理期间,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000元,减半收取144000元,由原告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晓炯
审 判 员  白成钰
人民陪审员  纪风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