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太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陕西远大科工贸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商初字第260-2号
原告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陕西中太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榆林横山县。
被告陕西远大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被告陕西太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榆林市飞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太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陕西远大科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太华置业有限公司、榆林市飞腾工贸有限公司、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并以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时益同
审判员  胡召银
审判员  王秀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