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统万路。
法定代表人罗树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禄,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中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出让金450万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7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国土资源局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若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时,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国土资源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据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8执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姬治平
代理审判员 潘玉林
代理审判员 高元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