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民辖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崇文大道2299号。
法定代表人虢洪增,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太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前梁村。
法定代表人李取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太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1号泛美大厦B座1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远大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1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姜彦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飞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振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乔宏伟。
上诉人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太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太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二审裁判宣告前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太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光
审 判 员 丛燕燕
代理审判员 李红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仝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