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永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榆林市永正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榆执字第00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9日,陕西延安县人,住延川县关庄鸭巷行政村027号,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24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余兴庄乡陈家沟村63号,系榆林市永正件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永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溪名邸1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府谷县华能神府矿区郭家湾煤矿,住所地府谷县大昌汗镇****。
本院在执行***与**、榆林市永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向***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75648元(已付1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80元、执行费97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永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共计6591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80元、执行费970元。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