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神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神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太原矿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314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神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太原矿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在,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在。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神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太原矿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太原矿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018)并仲调字第233号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神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2019年11月5日,我院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太原矿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神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0681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太原矿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2019年11月8日,我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太原矿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太原矿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及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太原矿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了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尚有借款本息等8106813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神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 鹏 程 审判员 乌云花拉 审判员 刘  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