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神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神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派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欣业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8财保2号 申请人:深圳市神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方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派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村/spa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市欣业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营北路**原肉联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神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派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欣业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572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捌万伍仟柒佰贰拾玖元陆角零分)提供担保。2017年1月4日太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神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派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欣业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57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神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