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2473号
原告:***,男,194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人信汉商银座第E座13层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第三人:恩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恩施***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均在武汉市汉阳区,故原告***以其户籍地在武汉市黄陂区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本案被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均在武汉市汉阳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璧瑗
书 记 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