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1民初4875号
原告:十堰市利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方山路岔河村泥巴沟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3MA48XX9R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人信汉商银座第E座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594163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利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市利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十堰市利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利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十堰市利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