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顺超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天禄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大道南段2888号3-办公室5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南京金顺超重吊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款已被法院冻结,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504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启发
审判员 伊长城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