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22执3728号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0324637H。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22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4197.1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413元,执行标的共计34610.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全部欠款34197.1元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宁0122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波
审判员 魏恺轩
审判员 刘江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佳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