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214号
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大道南段2888号3-办公楼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0324637H。
本院在执行程俊高与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25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宏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