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214号之一
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大道南段2888号3-办公楼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0324637H。
法定代表人:王文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与程俊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交纳本院(2021)皖1825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诉讼费,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3月17日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调查和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
2.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以来有多家法院执行,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和对外投资信息。
3.由于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已被公安和法院冻结,本院在轮候冻结中未实际控制到存款。
4.本院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该案的执行中,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镭
审判员 梅钰田
审判员 胡凡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宏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