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强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强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4368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元、执行费5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我院调查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72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价值相当于4472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亮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