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执49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天门大道南段2888号3办公楼5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25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汪大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