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8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大道南段2888号3-办公楼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0324637H。
法定代表人:王文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5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有到期的工程款110000元已被本院在该案的审理中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程款收入110000元提取至旌德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旌德支行开户账号17×××83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凡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