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122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告: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安徽省乌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0324637H。
法定代表人:王文栋,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萍,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海,公司员工。
第三人:赵胜,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赵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民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