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马鞍山诚信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521民初2184号 原告:马鞍山诚信劳务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宁芜村23-302,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TB8Y8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大道南段2888号3-办公楼510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032463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鞍山诚信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信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广敷公司给付诚信公司工程款155524元;二、广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2019年,诚信公司与中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位于当涂县塘南镇的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15年当涂县田间工程下滩项目发包给诚信公司施工。工程结算后,中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155524元,但一直未付。现中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敷公司。本笔工程款经诚信公司多次催要,广敷公司先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后拒绝给付。二、诚信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的义务。诚信公司已经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广敷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 被告广敷公司辩称:一、涉案工程原是他人承包,他人完成一半工程后,发包方就将余下工程发包给广敷公司承包建设,广敷公司便将其中五项专业工程分包给诚信公司。二、诚信公司一共完成了5份合同的工程,工程款为194646.99元。三、诚信公司需缴纳增值税16071.77元、所得税3892.94元及附加税1928.61元,应交纳管理费9732.35元,计31625.67元。诚信公司应分摊资料费654.09元、审计费654.09元,计1308.18元。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5月的7日、10日分别从广敷公司员工***预支500元、200元;2021年11月25日,监理公司通过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退回广敷公司资料费1000元,但1000元***至今没有给付广敷公司;2021年11月30日,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广敷公司会计处拿走价值2000元大润发购物卡;2021年12月,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电线杆加固和清淤事项咨询,请***吃饭,因吃饭花费380元由***给付,***一直要求广敷公司承担,该款理应由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上述5笔计4080元。合计,诚信公司应给付广敷公司37013.85元。四、上述收支款项两比,扣除广敷公司预付诚信公司的工程款170000元,目前,不仅广敷公司不需给付诚信公司工程款,而且诚信公司还应退还广敷公司款项12366.86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事实: 一、当涂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安徽省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15年当涂县田间工程建设下滩项目发包给安徽省乌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敷公司首次变更前的名称)建设。2019年,中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敷公司再次变更前的名称)与诚信公司签订五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的部分项目专业分包给诚信公司建设。上述五项分包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其中排涝站不锈钢栏杆安装、北侧沟渠坍塌护坡修复工程实际工程款7000元,其中田埂恢复及破损道路修复工程实际工程款40000元。其中U型渠维修、变压器电缆维修更换工程实际工程款10000元,且约定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其中电线杆加固和清淤工程约定,承包范围为15根电线杆基础加固、部分沟塘清理芦苇、挖淤泥土方、搭设田埂等,合同价暂定为25万元,以最终审计价为结算依据;后工程最终审计价为102449.94元(79417.78元+23032.16元)。上述4项分包工程合计工程款为159449.94元。广敷公司分十次给付了诚信公司工程款170000元。 上述事实,不仅当事人双方无异议,而且原告诚信公司提交了具有证明力的五份分包合同及施工照片予以证明,被告广敷公司提交具有证明力的十张转账回单予以证明,本院依法应予确认。 二、(一)其中一项分包的D60U型渠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总量约500米,单价每米150元,以现场实际施工量为准;工程造价75000元。以上事实,不但当事人双方无异议,且原告诚信公司提交具有证明力的一份分包合同予以证明,本院依法应予确认。(二)双方对本项分包工程的实际工程款存在争议。诚信公司认为,工程实际长度经测量为370米,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每米150元,工程款为370米×150元即55500元。广敷公司认为,工程实际长度经审计单位测量为355米,按审计价格每米98.31元,工程款为355米×98.31元即34900.05元;并提供一份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书和一份工程合同项目明细进行证明。本院审查认为,工程实际长度(实际施工量)在诚信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以广敷公司认可的355米为准。单价按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书所核算的价格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依据;况且98.31元的单价是发包方当涂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承包方广敷公司之间按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书核算得出,对诚信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外,工程合同项目明细中98.13元的单价并不是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书写(包括合计204449.94元),而是广敷公司人员书写;可见,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书、工程合同项目明细不能达到广敷公司变更合同约定单价的证明目的,本项分包工程的单价依法应当按双方约定每米150元计算(有效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此,本项分包工程的实际工程款应为355米×150元即53250元。 三、(一)原告诚信公司提交四张收款收据、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一份土方和淤泥测量专业技术报告,证明诚信公司因电线杆加固和清淤工程给付了高压电线杆设计费2000元、土方淤泥测量费20000元,因U型渠维修、变压器电缆维修更换工程给付了电缆费2600元、材料费2255元。被告广敷公司认为,上述证据证明的费用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与广敷公司无关。本院审查认为,根据相应合同的约定,电线杆加固和清淤工程承包范围明确且以最终审计价格结算,U型渠维修、变压器电缆维修更换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因此,上述费用由广敷公司承担没有合同约定的依据,也没有法律规定的依据,本院依法不能采纳。(二)原告诚信公司诉状上附注闸门修理费1000元、工人工资2145元(5000元+2000元-2600元-1580元-675元)、验收和审计招待费1500元、3年管理的工资60000元,不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且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依据,本院依法不能采纳。 四、(一)被告广敷公司提交三张微信转账记录、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欠广敷公司借款700元,欠监理公司退还广敷公司而由***代领的资料费1000元,欠由***从广敷公司领取的大润发购物卡价值2000元,欠由***垫付的餐饮费380元。原告诚信公司认为,借款500是***所借,借款200元不清楚,所谓的资料费1000元是审计部门退还自己的审计费,对其他费用不认可。本院审查认为,对借款700元,由真实有效的二张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且***认可是广敷公司出借,故可与本案工程款进行法定抵销;其余款项,不仅诚信公司不认可,而且广敷公司要么证据不足,要么没有实际给付,本院依法应当不能采纳。(二)被告广敷公司抗辩称本案工程款中需扣除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上述税款应由诚信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在广敷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为诚信公司垫付了税款情况下,本院依法不能采纳。被告广敷公司抗辩称本案工程款中需扣除管理费、分摊的资料费,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管理费、资料费,本院依法不能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诚信公司与被告广敷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应能有效成立,其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广敷公司所欠诚信公司工程款为212699.94元(7000元+40000元+10000元+102449.94元+53250元),扣除广敷公司已给付的工程款170000元,广敷公司用借款法定抵销700元,广敷公司仍欠诚信公司工程款41999.94元。因此,原告诚信公司诉求广敷公司给付工程款155524元,本院依法应当支持41999.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诚信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1999.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受理费1705元,由原告马鞍山诚信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30元,由被告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