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戴氏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某某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04民初325号 原告: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阳区蒙城北路2055号华孚商业广场8栋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EHXE2X。 法定代表人:**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第三人:***,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7492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42127元,合计217047元(利息按4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从2019年3月26日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以后款清息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公司职员***和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委托被告购买柴油。然后,被告通过案外人***、金娟介绍向浙江东海长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海公司”)购买油品。2019年3月15日,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东海公司账号直接转账20万元,东海公司收到转账后即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在原告不知情且未收到油品的情况下,被告私自联系案外人***要求退货退款,被告***收到退款后即占为己有。原告指派***向被告催要,被告出具174920元(20万元扣除税款)借条一张,并承诺在2019年3月25日前还清,如果未还承担逾期利息责任。现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到期,原告催要多次,被告仍不归还欠款。综上,***一直没有偿还原告欠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请。 原告**机械公司为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第三人基本身份信息。 第二组:1、转账凭证原件1份,2、**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两张,3、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1份,4、**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复印件两份,5、微信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原告通过公司职员***和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委托被告购买柴油。然后,被告通过案外人***、金娟介绍向浙江东海长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购买油品。2019年3月15日,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东海公司账号直接转账20万元,东海公司收到转账后即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在原告不知情且未收到油品的情况下,被告私自联系案外人***要求退货退款,被告***收到退款后即占为己有。原告指派***向被告催要,被告出具174920元(20万元扣除税款)借条一张,并承诺在2019年3月25日前还清,如果未还承担逾期利息责任。现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到期,原告催要多次,被告仍不归还欠款。 第三组:借条原件1份;证明:原告指派***向被告催要,被告出具174920元(20万元扣除税款,我方已验证了案涉2张发票)借条一张,并承诺在2019年3月25日前还清,如果未还承担逾期利息责任。 被告***未作辩称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第三人***述称:原告陈述均属实。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事实均有证据能够印证,故对原告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接收原告**机械公司委托向案外人东海公司购买柴油,被告应诚信履行职责,但被告在收到东海公司退款后,至今未将退款归还原告,显属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1749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74920元,并支付原告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19年3月26日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6元,减半收取为22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睿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利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