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戴氏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某某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钢南村付11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7206214011。 委托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2055号华孚商业广场8幢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EHXE2X。 法定代表人:**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元月2日作出(2020)皖0103财保1号民事裁定,并对被申请人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元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