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钢南村付11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7206214011。
委托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2055号华孚商业广场8幢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EHXE2X。
法定代表人:**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元月2日作出(2020)皖0103财保1号民事裁定,并对被申请人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元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