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2055号华孚商业广场8幢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EHXE2X。
法定代表人:**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元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