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24执5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5年8月4日,汉族,保康县人,住保康县。
被执行人: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624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康县交通运输局的省道襄关线保康城区段改建工程二标段工程款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 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明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