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益安人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桃源商住建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971民初24981号之一 原告:广东益安人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157954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桃源商住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8302763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光大路建安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145744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益安人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桃源商住建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益安人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357.66元、保全费3977.66元(原告广东益安人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益安人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