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鑫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华丽工艺塑料包装厂、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467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华丽工艺塑料包装厂,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洋埠镇下**。 投资人:***。 被告: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华鑫涂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福民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华丽工艺塑料包装厂、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华鑫涂层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9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