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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04民初8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皖1004民初81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申请人***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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