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鑫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04民初816号
申请人:***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同额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