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鑫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与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04民初816号之一 原告:***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1048726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7194674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2元,减半收取计4856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376元,由原告***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