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04民初816号之一
原告:***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1048726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7194674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2元,减半收取计4856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376元,由原告***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