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5834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徐巷社区义井乡政府南侧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U09J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众兴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周路270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6C4T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众兴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单七日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