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雨晨地基基础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雨晨地基基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5民初652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安徽雨晨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三官社区三官组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雨晨地基基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