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5民初652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安徽雨晨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三官社区三官组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雨晨地基基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