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伯特(江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迈伯特(江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执1955号 申请执行人:迈伯特(江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市。 申请执行人迈伯特(江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苏0623民初5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电器有限公司货款53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16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150000元。二、如被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江苏***电器有限公司有权以总货款530000元扣除已给付部分,另加违约金50000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被告***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60元,由原告江苏***电器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为人民币580000元,执行费为8200元(未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8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除部分银行账户有小余额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9月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相关消费行为。 3、2021年11月13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反馈结果与首次查询基本一致。 4、2021年9月22日,通过事项委托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相关登记信息。 5、2021年9月22日,通过事项委托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缴纳登记信息。 6、2021年10月27日,通过事项委托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苏(2017)盐城市不动产权第0049159号,至2024年10月26日期限届满,该不动产设有抵押。 7、2021年12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告知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580000元,执行费82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相关单位出据的证明、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及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名下财产,如申请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信息,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623执19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顾 宇 审判员 曹 锐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