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735号
原告:迈伯特(江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喜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迈伯特(江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喜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迈伯特(江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伯特(江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伯特(江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3元,由原告迈伯特(江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