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453号
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原告**与被告***、***成天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208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21)冀0208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下数7-10行中的内容“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方,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应予去除。
审判员 陈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