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05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澳路1515号信洲国际大厦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1NJ1Y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天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东路46号六层(黑天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43918446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天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205民初4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253539.20元等。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205执12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