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

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603民初4018号
原告: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与建安路交叉口综合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科创大厦十四楼。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源创客小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科创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姚彦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架业)与被告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班公司)、***、源创客小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创客小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和架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被告鲁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擎,被告***,被告源创客小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和架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鲁班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21750463.18元,并自2021年7月7日起按银行业间拆解利率计付利息;2.依法判决源创客小镇在11817876.18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依法判决泰和架业在21750463.18元范围内对案涉源创客小微企业加速器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等支出由鲁班公司、***、源创客小镇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6日泰和架业与鲁班公司、***签订源创客小微企业加速器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地点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西路101省道交汇处),约定由泰和架业施工鲁班公司、***承建的该工程脚手架部分工程。合同签订后,泰和架业即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2021年1月20日,泰和架业和源创客小镇、鲁班公司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源创客小镇对2020年6月16日之后的脚手架超期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该《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泰和架业多次向鲁班公司、***、源创客小镇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鲁班公司辩称,1.泰和架业要求给付相应款项无事实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在封顶后支付80%,现1、2、3、5、6、18、19、20共八栋楼尚未施工完毕,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且泰和架业未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诉请支付全部工程款无法律依据。2.泰和架业计算清单上的施工量与实际施工量不符。18号楼外架仅完成了三层施工,2号楼变更为6层,原告没有按照变更后图纸施工,其计算的施工总量按照图纸计算,与实施施工面积不符。计算表中存在明显错误,32号楼清单中计算标准为4665.4平方米,实际图纸已经施工面积为3518.4平方米,内架实际超期使用费明显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超期使用费实质是违约金计算方式,根据约定,该计算方式远超出了实际损失,应当予以减少。其要求的超期费,仅能以被告实际使用原告脚手架的搭建平方数进行计算,而不能以整栋楼房面积计算。根据2021年1月20日三方签订的协议书,自2021年3月31日后,泰和架业有权拆除外架,原告明知被告无力履行合同,仍然未拆除内外架,应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3.泰和架业要求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辩称,其仅代表鲁班公司签订了合同,2020年开始由鲁班公司直接与泰和架业、源创客小镇对接,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源创客小镇辩称,1.同意按照2021年1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支付超期费用,但是超期费用计算过高,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支付,泰和架业在鲁班公司明显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仍然不拆除外架,扩大部分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2.泰和架业要求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不符合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主体,依法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施工图纸、开工令、拆除令、公证书、设计变更通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工程款计算清单,鲁班公司质证称系其单方制作,存在部分错误,计算标准过高,远大于其实际损失。如32号楼计算错误,18号楼仅完成三层,少完成了一层(面积399.7平方米),2号楼规划为6层,原告按照7层计算等,多计算了约4000平方米的面积。对于超期费用,外架超期费用应以实际使用为准,以开工令、拆除令为准,内架的超期费用计算面积与实际使用搭建面积不一致,如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能够反映内架使用脚手架仅为顶层一层,18楼两层,其按照总楼层面积计算,明显超过其损失。故该清单不能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称因合同工期紧,要求提供多层内架,但原告实际仅提供了两层内架,下层施工完成后,内架已经拆除,应以实际超期搭建平方数为准计算超期损失。源创客小镇质证称同鲁班公司质证意见。经核实,工程款计算清单里建筑面积计算数与实际建筑面积存在部分不一致,但庭后经原、被告双方对已完成建筑面积重新进行计算,最终确认建筑面积为111085.24㎡,本院认为源创客已完成建筑面积111085.24㎡,是双方共同确认的数据,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2.鲁班公司提供的脚手架清包合同,拟证明泰和架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租金每平方38元,而与其签订的合同价格过高,每平方49元,泰和架业对其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达不到证明目的。该证据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3.鲁班公司提供的照片与施工日志,拟证明泰和架业在施工过程中仅使用两层内架施工,超期费用应以实际使用脚手架的搭建平方数进行计算,不应以整栋楼房面积计算。泰和架业质证称合同要求提供多层内架,被告工期紧时脚手架是全部搭建的,费用以建筑面积计算是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此证据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6日,源创客小镇将其加速器项目(工程地点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西路101省道交汇处)发包给鲁班公司施工,2019年4月28日,鲁班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内外架工程、钢筋、木工、瓦工等工程转包给***。2019年5月16日,***与泰和架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源创客小微企业加速器项目发包给乙方(泰和架业)承包施工,承包范围和施工方案为:外脚手架、竹笆、安全网、人工费、钢筋棚、上料平台、木工棚及每栋楼内所需要的防护及安全通道,乙方一次性搭拆;内架包料不包工(仅提供钢管扣件),同时不许以钢管代替方木等。合同价款按每栋图纸实际总建筑面积49元每平方米计算,内架工期7层8层的为4.5个月,其他楼栋内架工期为3个月,如超期增加超期费,按本栋楼图纸实际总建筑面积算超期费0.3元每平方米每天。外架工期:6层的楼栋外架工期为4个月内,7层8层的楼栋外架工期为5个月,其他楼栋的外架工期为3个月内,如超期增加超期费,按本栋楼实际总面积计算,超期费为0.15元每平方米每天,工期时间均以开工令和拆除令为准。付款方式:所有楼栋主体四层封顶后,十五日内甲方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80%,所有楼栋封顶后,十五日内甲方付乙方总工程款的80%,余款2020年1月14日前付清。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和进度款,甲方停工在15天以上,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每天按本工程所欠的总工程款的1%收取违约金。合同落款处甲方由***签字,因泰和架业要求单位加盖公章,经鲁班公司同意,加盖了鲁班公司项目部公章,乙方由刘林签字,并加盖泰和架业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订后,鲁班公司分别就案涉工程的各栋楼下发了开工令和拆除令,泰和架业于开工令和拆除令规定日期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1月20日,鲁班公司(甲方)与泰和架业(乙方)、源创客小镇(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自2020年6月16日起之后的超期费(即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内的超期费用,该费用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自愿承担。)丙方自愿承担甲方对乙方的共同付款义务。2.源创客创业园项目暂定于2021年3月10日左右开工,乙方继续按原甲乙双方的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施工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如2021年3月31日项目仍未复工,乙方有权利拆除外架,造成的损失与乙方无关。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杨庆伟签名并加盖鲁班公司公章,乙方刘林签名并加盖泰和架业公章,丙方赵鹏签名加盖源创客小镇公章。
2021年7月6日,经泰和架业申请,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21)皖淮国公证字第7574号公证书,对源创客小镇一期工程1#、2#、3#、5#、6#、18#、19#、20#楼内外架现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书公证之时,尚有1#、2#、3#、5#、6#、18#、19#、20#楼部分内外架未能全部拆除。
各栋楼建筑面积分别为:1#7875.6㎡、2#15048.1㎡、3#8022.1㎡、4#9168.14㎡、5#6705.7㎡、6#6705.7㎡、7#1598.7㎡、9#2110.7㎡、10#1598.7㎡、12#2110.7㎡、13#1598.7㎡、14#1086.7㎡、15#4194.9㎡、16#3134.7㎡、17#2110.7㎡、18#1199㎡、19#1598.7㎡、20#3134.7㎡、21#2110.7㎡、22#4194.9㎡、23#1086.7㎡、24#1598.7㎡、25#3134.7㎡、27#1598.7㎡、28#3134.7㎡、30#1598.7㎡、31#1598.7㎡、32#4666.2㎡、33#4674.9㎡、34#1086.7㎡、35#1598.7㎡,以上合计建筑面积为111085.24㎡,合同内价款为5443176.76元,具体情况详见附后表1。2020年6月16日以前内外架超期费用为6087601.11元,具体情况详见附后表2。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内外架超期费用为10557391.57元,具体情况详见附后表3。泰和架业认可***支付工程款250万元,具体日期为2019年11月3日***转账刘林架子工付成才工人工资10万元、2019年12月19日***转账刘林(建行卡)工程款30万元、2019年12月31日***转账刘林(建行卡)工程款10万元、2020年1月9日***转账刘林(建行卡)工程款30万元、2020年1月23日***转账刘林(建行卡)工程款50万元、2020年1月23日***转账刘林(建行卡)工程款20万元、2020年1月23日***会计转账刘林(建行卡)工程款100万元。
泰和架业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皖0603民初4018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源创客小镇名下皖(2019)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泰和架业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泰和架业与鲁班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泰和架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鲁班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按每栋图纸实际总建筑面积49元每平方米计算,内架工期7层8层的为4.5个月,其他楼栋内架工期为3个月,如超期增加超期费,按本栋楼图纸实际总建筑面积算超期费0.3元每平方米每天,外架工期6层的楼栋外架工期为4个月内,7层8层的楼栋外架工期为5个月,其他楼栋的外架工期为3个月内,如超期增加超期费,按本栋楼实际总面积计算,超期费为0.15元每平方米每天,工期时间均以开工令和拆除令为准。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建筑面积最终确认为111085.24㎡,合同内价款为5443176.76元,2020年6月16日以前内外架超期费用为6087601.11元,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内外架超期费用为10557391.57元,泰和架业认可***给付工程款250万元,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鲁班公司、***尚欠泰和架业工程款19588169.44元(5443176.76元+6087601.11元+10557391.57元-2500000元=19588169.44元),现泰和架业要求鲁班公司、***支付工程款19588169.44元,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辩称其仅代表鲁班公司签订了合同,不应当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鲁班公司辩称2021年3月31日后,泰和架业明知被告无力履行合同,有权拆除外架,仍未拆除,属于损失扩大,扩大损失的部分不应当由被告承担,泰和架业提供了2021年3月31日以后鲁班公司与其协商不让拆除内外架的微信聊天记录及2021年12月16日鲁班公司法人孙晓飞签署的拆除令,说明鲁班公司认可超期事实,不属于扩大损失部分。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原、被告未对延期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双方约定工程款应在2020年1月14日前付清,现泰和架业诉请自2021年7月7日起按银行业间拆借利率计算,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鲁班公司应自2021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关于源创客小镇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2021年1月20日源创客小镇与鲁班公司、泰和架业签订协议书,自愿承担鲁班公司对泰和架业的共同付款义务,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自2020年6月16日起之后的超期费(即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内的超期费用,该费用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自愿承担。)丙方自愿承担甲方对乙方的共同付款义务。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内外架超期费用为10557391.57元,源创客小镇应在该10557391.57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工人的劳动报酬和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承包人的建筑材料等支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超期费用应当认定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而非违约金性质,故泰和架业对包括超期费用在内的工程款19588169.44元享有优先受偿权。鲁班公司辩称超期使用费实质是违约金计算方式,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保全费的问题。泰和架业为实现债权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为此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9588169.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对工程款19588169.44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源创客小镇建设有限公司在10557391.5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源创客小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五、驳回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01元,由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负担12526元,由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源创客小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8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月华
人民陪审员  徐钦玉
人民陪审员  张坤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计算方式(表1、表2、表3):
表1:
源创客小微企业工程量计算
楼栋号
建筑面积(㎡)
合同内单价(元/㎡)
工程量(元)
1#
7875.60
49
385904.40
2#
15048.10
49
737356.90
3#
8022.10
49
393082.90
4#
9168.14
49
449238.86
5#
6705.70
49
328579.30
6#
6705.70
49
328579.30
7#
1598.70
49
78336.30
9#
2110.70
49
103424.30
10#
1598.70
49
78336.30
12#
2110.70
49
103424.30
13#
1598.70
49
78336.30
14#
1086.70
49
53248.30
15#
4194.90
49
205550.10
16#
3134.70
49
153600.30
17#
2110.70
49
103424.30
18#
1199.00
49
58751.00
19#
1598.70
49
78336.30
20#
3134.70
49
153600.30
21#
2110.70
49
103424.30
22#
4194.90
49
205550.10
23#
1086.70
49
53248.30
24#
1598.70
49
78336.30
25#
3134.70
49
153600.30
27#
1598.70
49
78336.30
28#
3134.70
49
153600.30
30#
1598.70
49
78336.30
31#
1598.70
49
78336.30
32#
4666.20
49
228643.80
33#
4674.90
49
229070.10
34#
1086.70
49
53248.30
35#
1598.70
49
78336.30
合计
111085.24
49
5443176.76
表2:
源创客小微企业工程量计算超期费(2020年6月16日之前)
楼栋号
建筑面积(㎡)
开工时间
使用时间
合同内工期(天)
到期时间
超期时间(天)
超期单价(元/㎡/天)
超期费用(元)
1#
7875.60
内架
2019-9-28
2020-6-16
4.5月内
2020-2-12
125
0.3
295335.00
外架
2019-10-18
2020-6-16
5月内
2020-3-18
90
0.15
106320.60
2#
15048.10
内架
2019-9-2
2020-6-16
4.5月内
2020-1-17
151
0.3
681678.93
外架
2019-10-8
2020-6-16
5月内
2020-3-8
100
0.15
225721.50
3#
8022.10
内架
2019-8-29
2020-6-16
4.5月内
2020-1-13
155
0.3
373027.65
外架
2019-9-26
2020-6-16
5月内
2020-2-26
111
0.15
133567.97
4#
9168.14
内架
2019-7-24
2020-5-11
4.5月内
2019-12-9
154
0.3
423568.07
外架
2019-8-29
2020-6-16
5月内
2020-1-29
139
0.15
191155.72
5#
6705.70
内架
2019-7-16
2020-6-16
4.5月内
2019-12-31
168
0.3
337967.28
外架
201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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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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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栋号
建筑面积(㎡)
开工时间
使用时间
合同内工期(天)
到期时间
超期时间(天)
超期单价(元/㎡/天)
超期费用(元)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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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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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4674.90
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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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86.70
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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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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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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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70
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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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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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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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架
2019-7-9
2020-6-26
3月内
2019-10-9
261
0.15
62589.11
合计
111085.24
6087601.11
表3:
源创客小微企业工程量计算(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6日)
楼栋号
建筑面积(㎡)
开工时间
使用时间
合同内工期(天)
到期时间
超期时间(天)
超期单价(元/㎡/天)
超期费用(元)
1#
7875.60
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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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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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6
5月内
2020-6-16
385
0.15
454815.9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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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架
2020-6-16
2021-7-6
4.5月内
2020-6-16
385
0.3
1738055.55
外架
2020-6-16
2021-7-6
5月内
2020-6-16
385
0.15
869027.78
3#
8022.10
内架
2020-6-16
2021-7-6
4.5月内
2020-6-16
385
0.3
926552.55
外架
2020-6-16
2021-7-6
4月内
2020-6-16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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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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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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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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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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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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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内
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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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705.70
内架
2020-6-16
2021-7-6
4.5月内
2020-6-16
385
0.3
774508.35
外架
2020-6-16
2021-6-28
5月内
2020-6-16
377
0.15
379207.34
楼栋号
建筑面积(㎡)
开工时间
使用时间
合同内工期(天)
到期时间
超期时间(天)
超期单价(元/㎡/天)
超期费用(元)
6#
6705.70
内架
2020-6-16
2021-7-6
4.5月内
2020-6-16
385
0.3
774508.35
外架
2020-6-16
2021-7-6
5月内
2020-6-16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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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254.18
15#
4194.90
内架
2019-6-12
0
0
0
0
0.3
0.00
外架
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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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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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134.70
内架
0
0
0
0
0
0.3
0.00
外架
2020-6-16
2021-1-22
4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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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0.15
103445.10
17#
2110.70
内架
0
0
0
0
0
0.3
0.00
外架
2020-6-16
2021-1-22
4个月内
2020-6-16
220
0.15
69653.10
18#
1199.00
内架
2020-6-16
2021-7-6
3月内
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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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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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架
2020-6-16
2021-7-6
4月内
2020-6-16
385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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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598.70
内架
2020-6-16
2021-7-6
3月内
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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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2021-7-6
4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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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134.70
内架
2020-6-16
2021-7-6
3月内
2020-6-16
385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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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架
2020-6-16
2021-7-6
4月内
2020-6-16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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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架
2020-6-16
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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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架
2020-6-16
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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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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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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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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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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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00
外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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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内
2020-6-16
308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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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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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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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00
外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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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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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栋号
建筑面积(㎡)
开工时间
使用时间
合同内工期(天)
到期时间
超期时间(天)
超期单价(元/㎡/天)
超期费用(元)
31#
1598.70
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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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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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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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架
2020-6-16
2021-1-22
3月内
2020-6-16
220
0.15
527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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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6.20
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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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3
0.00
外架
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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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内
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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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4.90
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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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3
0.00
外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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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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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外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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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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